根据《退耕还林条例》(是2002年12月6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,从2003年1月20日起施行的法令),退耕还林是从2003年开始实行的。退耕还林就是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出发,将易造成水土流失的坡耕地有计划、有步骤地停止耕种,按照适地适树的原则,因地制宜地植树造林,恢复森林植被。
退耕还林范围
退耕还林地是指水土流失严重和产量低而不稳的坡耕地和沙化耕地。其标准是:山区、丘陵区;水土流失严重,粮食产量低而不稳、坡度在6度以上、农民已经承包或延包的坡耕地;平原区;风沙危害严重、粮食产量低而不稳、农民已经承包的沙化耕地。只要具备条件、农民自愿,应扩大退耕还林规模,能退多少退多少。尚未承包到户及休耕的坡耕地、沙荒地,不纳入退耕还林的范围,可作为宜林荒山荒地造林。
退耕还林遵循原则
1、统筹规划、分步实施、突出重点、注重实效。
2、政策引导和农民自愿退耕相结合,谁退耕、谁造林、谁经营、谁受益。
3、遵循自然规律,因地制宜,宜林则林,宜草则草,综合治理。
4、建设与保护并重,防止边治理边破坏。
5、逐步改善退耕还林者的生活条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