渔业水质标准是水面不能出现明显的油膜和浮沫;淡水pH值为6.5~8.5,海水pH值为7.0~8.5;不得使鱼、虾、贝、藻类带有异色、异臭、异味;总大肠菌群不超过5000个每升,养殖贝类的水质总大肠菌每升水不能超过500个,水中汞含量小于等于0.0005;铅含量小于等于0.05;铬含量小于等于0.005。
渔业水质的保护
任何企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排放的工业废水、生活污水和有害废弃物,必须采取有效措施,保证最近渔业水域的水质符合本标准。
未经处理的工业废水、生活污水和有害废弃物严禁直接排入鱼、虾类的产卵场、索饵场、越冬场和鱼、虾、贝、藻类的养殖场及珍贵水生动物保护区。
严禁向渔业水域排放含病源体的污水;如需排放此类污水,必须经过处理和严格消毒。